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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问一下,刑法中吸收犯有什么情形?

admin 湖州律师 2024年04月28日
我国的刑法规定,通常情况下,吸收犯一般是指,由于这个犯罪的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、组成部分或必然结果,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。吸收犯有着数个不同的行为,因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。
吸收犯的罪名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的构成,且触犯的是不同种类的罪名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条
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依照法律定罪处刑;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不得定罪处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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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吸收犯是指由于这个犯罪的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、组成部分或必然结果,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。事实上,吸收犯有着数个不同的行为,因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,所以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依照法律定罪处刑;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不得定罪处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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吸收犯的构成特征一般会是:
1、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。
2、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。
3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欠缺牵连意图或连续意图。
4、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。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六十九条
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,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,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、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,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,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,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,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,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,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,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。
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,执行有期徒刑。
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,或者拘役和管制的,有期徒刑、拘役执行完毕后,管制仍须执行。
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,附加刑仍须执行,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,合并执行,种类不同的,分别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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